四川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 来源:   |
  • 日期:2013年01月27日11:06

四川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0〕215号)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为: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四、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五、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 分享到 >>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