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0〕215号)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为: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四、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五、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