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金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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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年01月27日11:16

  《四川省基金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基金会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基金会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二条 基金会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基金会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凡依法经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满一年以上的基金会可以申请参加评估。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四条 基金会的评估工作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委员会、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基金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对基金会评估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基金会评估委员会根据基金会评估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基金会评估的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评估专家组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负责将审核意见和评估结论报送省民政厅。
第七条 基金会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基金会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等有关专家组成。基金会评估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
第八条 基金会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参加审核表决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估委员到会,投票结果以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为有效。每位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基金会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基金会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条 基金会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会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基金会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控诉举报。
第十一条 基金会评估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基金会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三)敬业合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基金会评估工作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会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参评基金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送基金会评估委员会;
(三)对申报参加评估的基金会的参评资格和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四)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基金会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结论;
(六)四川省民政厅根据基金会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公示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授予评估等级,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被评估基金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会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基金会评估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基金会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名称为“四川省+等级+基金会”。
第十六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基金会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也可以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十七条 基金会评估等级有效期3年。已参加过评估的基金会,每三年复评一次,复评办法与评估办法相同。在有效期内,获得等级的基金会,可依法或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参加评估的基金会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或者与评估机构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省民政厅取消评估结果,并给予通报。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省民政厅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或被降低评估等级的基金会,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省民政厅,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省民政厅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在基金会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基金会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等,由四川省民政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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