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和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办〔201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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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年01月27日16:26

 

    

 

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含筹备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加强鉴定考试管理工作,选拔更多、更好的社会急需的民政高技能人才,现就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定信心,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成绩突出

 

  2008年,我部在全国民政行业开展殡葬、假肢等8个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以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在民政部党组领导下,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得以长足发展,鉴定职业由殡葬、假肢等8个传统职业发展到包括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11个职业;鉴定等级由初中高三个等级发展到技师、高级技师等所有等级;鉴定队伍由最初的2007年初的300余名鉴定考评员发展到目前近3000余人组成的鉴定“六支队伍”(近60人组成的鉴定专家,近400人组成的鉴定管理者、1300余人组成的考评员、144人组成的鉴定督导员、近200人组成的竞赛裁判员、804人组成的鉴定培训师资);鉴定规章制度由最初的10个基本规定发展到由80余个文件构成的鉴定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鉴定形式由统一考试向统一考试和非统一(经批准,以省或者地市为单位进行)考试并重;鉴定人数也由2007年鉴定试点阶段的140余人、2008年的780人、2009年0.35万人,发展到2010年的1.7万余人、2011年3.5万余人,2012年10月底的3.2万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总数已经达到了9.5万人,持证人员达到8万余人。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已经成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二、质量为本,高度重视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民政鉴定工作存在着体制机制、顶层设计、制度环境的问题,也存在着发展不均衡、认识不到位、待遇落实差、机构和一线人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在鉴定技术环节,存在着考生对鉴定工作流程理解不到位、鉴定站在鉴定工作计划、组织报名、资格审核、费用缴纳、考场准备、试卷的管理和保密、考评小组组成和考评组长选派、质量督导和监管、网络考试的组织、考务人员和鉴定站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职责、实操环节考试的规范、鉴定工作总结和质量分析等环节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瓶颈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三、狠抓落实,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理解、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颁发的一系列人才工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特别是我部近期发布的内容涉及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各职业申报条件、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报名、网络考试、考试工作导引等,严格依法办事、依规办事。

 

  四、考培分开,加强鉴定培训和鉴定考试机构建设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民政部有关规定,对从事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考试工作的机构严格实行考培分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须“实体”分开,由不同的法人机构承建,避免鉴定机构和培训基地职责不分,培训基地不得承担鉴定考试机构的职能,鉴定机构不得承担技能培训的任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师不得担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考评员不得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2012年底,我部将在人社部指导下,对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首次年检,检查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各地自查和部省两级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培训基地主任、培训师资、教务员)、对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和有关人员(鉴定考评员、鉴定站长、考务员、质量督导员)等进行年度考评,并对其中成绩突出的予以命名和表彰。健全5A级评估机制,建立培训基地和鉴定机构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开展的机构予以清退和处理。

 

  五、加强审核,严格鉴定对象的资格审核和报名管理

 

  各鉴定站要在省级民政厅局人事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鉴定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鉴定站发布的培训和工作鉴定计划、通知等文件等应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备案,经批准以后组织实施。考生所在单位对于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人员要加强资格初审、人事部门要出具单位领导批准、县级民政局等政府组成部门认可的《职工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对于破格申报职业资格者要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具意见、盖章确认后报送有关鉴定考试机构。鉴定站对经单位(院校或者个人)初审推荐参加鉴定考试的人员要在网络报名和现场确认合格以后,确认其考试资格,经确认无误后报部中心进行资格终审。对初审合格考生的个人资料,以及考生《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于鉴定前10天报部职鉴中心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终审合格者,在中心指导下,由鉴定站在网上进行考场编排,颁发《准考证》。

 

  六、严格保密,坚决杜绝鉴定考试管理的漏洞

 

  各鉴定站要严格执行人社部、民政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加强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4号),进一步严格试题命制,试卷审核、印刷、装订、分发、邮寄、存放、接送、启封、使用、评阅、返还、阅卷、审核、保存、销毁,成绩的登录、统计、发布、公示等。试卷运行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鉴定站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加强自身建设,设置试卷和考务管理岗,试卷必须专人管理,建立和完善试卷保密室。鉴定站和考评小组等不得复印、留存、试卷及评分标准,不得将试卷带出考试场地之外。试卷(理论、实操、考评员使用的答案)属于秘密,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七、规范程序,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应严格按照《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民人劳字〔2007〕23号)、《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修订)》(民职鉴办〔2012〕18号)、《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远程网络考试须知(修订)》(民职鉴办〔2012〕66号)》、《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报名流程(第三次修订)》(民职鉴办〔2012〕65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程序。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级财政、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向中心缴纳考务费。培训和鉴定工作中,及时报送工作信息,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有关信息变更事项,应及时报送中心。鉴定工作结束以后,鉴定站应按照规定及时以鉴定站正式文件形式,向中心报送鉴定工作总结和质量分布报告和其他有关鉴定报表,并对鉴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鉴定工作筹备、实施和结束等阶段,要做好宣传工作,提升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联系人:杨根来、郎秀娥、赵 永、徐 源

 

  联系电话:010-61591732.5451.5449

 

  民鉴网:http//:jnjd.mca.gov.cn

 

  民鉴信箱:mzbjdzx@163.com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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